一米说法 丨 高利放贷不可取,借款收息要守法 |
来源:一米 发布时间:2020-08-27 点击数:920 |
翠花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翠花在某网贷平台上借款10万元用以购买电子产品及名牌化妆品,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的月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为10个月,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网贷平台在将借款汇至翠花的银行账户前,预先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2万元,实际到账的借款本金为8万元。借款到期后,网贷平台向翠花催收本金及利息共28万元,翠花无力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上述规定,翠花实际的借款本金应为8万元,且网贷平台约定的借款利率远超过国家规定(年利率24%),已属于高利放贷,对于超出国家规定借款利率的利息,翠花可不予偿还,因此,翠花需向网贷平台偿还的借款本息应为9.6万元。 近年来,校园中出现的针对学生群体的“校园贷”,社会中出现的针对中老年群体的 “套路贷”,以及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高利网贷、“裸贷”等乱象频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关于高利贷的规范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予以体现,而在民事领域的正式法律中并没有相关条文明确对这一行为进行禁止性的规定。 《民法典》通过后,直接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也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的层面明确对高利放贷行为予以禁止,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这一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对于高利放贷这一社会乱象,我们要勇敢的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对高额利息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