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米说法 丨文体活动存风险,报名参加需谨慎 |
来源:一米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数:1003 |
梅东是巴塞罗那足球俱乐部的铁杆球迷,某日,梅东所在的社区举办一年一度的社区运动会,梅东于是邀请苏芽、马二等人一起组队报名参加了运动会的足球比赛,在比赛中梅东带球突破时被对方球队的中后卫范戴克铲伤,不得不被替换下场,梅东所在的球队也因此输掉了比赛,赛后,梅东前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梅东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足球比赛,范戴克在比赛中并未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梅东不能要求范戴克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活动的组织者——梅东所在的社区,若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文体活动大量存在,例如亲朋好友之间相约打球、自驾游,单位、学校组织的娱乐或体育比赛项目等,这些文体活动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很容易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而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其他参加者以及活动的组织者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其他参加者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不利于丰富人们的文体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正常交往,不利于建立和谐友好的社会关系。 《民法典》颁布后,确立了“自甘风险”的规则,体现了责行一致的原则,能够有效地让人们在事前分析参加文体活动的危险性,减少和预防可能受到损害的风险。更为重要的是,“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划分活动组织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责任界限,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社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