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米说法 丨 见义勇为有顾虑,民法典为你撑腰 |
来源:一米 发布时间:2020-08-25 点击数:1214 |
大郎某日在下班途中见到二狗在殴打三虎,出于义愤,大郎挺身而出,前去制止二狗的殴打行为,但因二狗天生神力,大郎不敌,反而因此受到轻微伤害,且大郎在制止二娃殴打三虎时,因动作较大,不小心将三虎的眼镜撞落摔碎。事后,二狗逃逸,大郎花去医疗费50元,三虎花去眼镜修理费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二狗逃逸的情形下,大郎请求三虎补偿的,三虎应当对大郎予以适当补偿。三虎的眼镜虽然是因大郎而摔碎,但大郎主观上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大郎是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因此大郎不承担三虎的眼镜修理费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又被称为“好人条款”,它符合人们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期望,真正解决了见义勇为者在自身权益受损或造成受助人权益受损时该如何处理的难题,给见义勇为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 《论语》为政篇中有言:“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是我国流传了几千年的传统美德,“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是其最直接的表现。但近年来,因见义勇为而致使自身权益受损却无法得到补偿、因见义勇为致使受助人损失而遭其索赔的的事例时不时地便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英雄流血又流泪,也正是因此,“见义不敢为”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痛点,越来越多的人都怯于见义勇为。在此种背景下,我国《民法典》新设立了“好人条款”,在法律层面为见义勇为者撑腰,真正解决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