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企业复工劳动人事相关问题的法律指导 |
来源:黄聪英、 潘艳 发布时间:2020-02-25 点击数:689 |
关于疫情防控期企业复工劳动人事 相关问题的法律指导
原创:黄聪英(主任) 潘艳(律师)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一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疾病预防措施。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中央和广东省政府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延长春节假期等一系列措施。
关于各企业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复工及劳动人事关系等法律专项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法律指导意见:
(一)湖北籍员工隔离14天的工资发放问题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在2月9日及之后来深圳的员工的14天隔离期间,应属于此次疫情防控措施中的医学观察期,因此,湖北籍员工在隔离14天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依法全额发放。
(二)2月10日分批次复工中未复工人员工资发放问题 以2月9日24时为时间节点,之后的时间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休息日,也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应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来看待,企业分阶段复工的做法应该属于企业实施自主管理的范围,但是应该与员工提前进行协商。 我们建议企业针对未复工人员进行分类处理,根据人员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工资发放: (1)休年假处理 对于因疫情仍不能及时返深复工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职工同意后,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应当留存与职工协商一致或职工申请年休假的证据,如年休假申请单、通知单、消假单等。 (2)休事假处理 经企业与职工协商,职工同意后,企业可以考虑安排职工休事假(如员工家里有事,员工家里人员需要照顾等)。如无特殊约定(请核实企业员工手册),事假期间是无薪的,企业不需要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企业应注意保留职工申请事假的证据,如录音、电子邮件、聊天截图等。如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者填写事假申请来规避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等义务的,这种方式无效。
(3)协商待岗处理 如部分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安排职工待岗。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后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期间的待遇,待岗时间,待岗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待岗的前提条件是员工书面同意,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劳动条件。待岗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4)其他协商处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后续实时跟踪人社保障部门规定据实申请)。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关于缩短工作时间,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建议按照企业实际情况,与员工协商一致,在员工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企业应当留存与职工协商一致的证据(该期间工资是否支付、如何计算),按照协商后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据实支付。轮岗轮休的情况下,应该同时通知员工补班的时间等。 (协商协议书模板详见附件,仅供参考,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据实采用)。
(三)企业停工停产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停工超出合理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劳动者可以单方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四)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医疗期工资发放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需停工治疗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间公司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同时《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五)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六)强制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问题 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及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七)企业通知员工上班复工,但是员工不同意要求在家隔离的,工资发放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疫情影响员工不愿意复工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双方过错原因所致,无需支付工资。我们建议,此种情形下企业与劳动者应相互体谅,做好充分的沟通,通过协商解决,企业通知员工上班而员工拒绝的,企业可以不发放工资。但企业应当做好通知单,通知书等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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