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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米说法 丨 《民法典》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来源:一米    发布时间:2020-12-11 点击数:1856


依据2019年《今日中国新闻周刊》的数据,2019年上半年有九千余人因霸座等违法行为被拘。公安部治安管理处表示上半年因霸座、占座、扒阻车门、恶意逃票、醉酒滋事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共有9000余人,处理霸座占座22起,扒阻车门11起。针对上述比较严重的问题,相关行为人都被处以拘留处罚。但是,对于没达到违法程度的行为,在没法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仅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也就无法追究其责任。
但是,为了回应广大人民的法治需求,立法工作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要求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样以法律的力量对“霸座”行为加以规范。也就是说,任何乘客如果任性“霸座”,不但会遭到道德谴责,还会承担法律责任。
01
法条及解读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八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解读:乘客购票行为,相当于是与承运人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乘客无票、超过客票区间乘车、买低等级
车票乘坐高等级座位等行为,已被明确视作乘客违约。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项规定的目标就是纠正霸座行为、维护正常的运输出行秩序和保障守法乘客的权益。



【旅客应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旅客应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解读: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做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02
案例参考




【案例】


2018年9月19日,在永州到深圳北G6078次高铁上的一名女性强行坐到了靠窗座位,当列车工作人员协调座位时,却遭到了女子的“强词夺理”,霸占座位不肯让座。最后该女子行为被认定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对霸座的旅客,原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其扰乱了乘车秩序,只能由乘警将其直接控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民法典》颁布规定在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去乘车就是履行合同。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该对号入座,那么,“霸座”就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现实中如果遭遇被“霸座”,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承运机构主张权益,因为当事人购买了指定的座位,承运机构就应该保障旅客能坐到指定座位,至于别人的霸座行为,这是承运机构应该关心的,如果承运机构做不到,它就违约了。对于承运机构,可以直接将违约的霸座者赶下车,因为根据签订的客运合同,霸座乘客违约,承运机构拒绝履行合同完全合理合法。
03
结语
《民法典》实施后,又从法律层面明确赋予了承运方针对这些霸座乘客依法追责的权利。车票上是如何约定的,承运人和旅客就应该按照成车票上的约定履行,这是缔结合同最基本的契约精神。民法典从立法的层面将该议题写入合同法的约定,体现出法治的精神,也是深入贯彻中央将诚信、友善、法制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编纂中的要求。这些条款的现实意义在于,向社会大众公示了‘霸座’是属于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被霸座的乘客可以依据《合同法》向承运方追索损失,承运方也有了法律武器,向这些违法的‘霸座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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