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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米说法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自甘风险”制度

来源:一米    发布时间:2020-08-17 点击数:1478
案  例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则案例:陈某与滕某相约到巫溪县寻宝。出发前一天,陈某又邀约黎大第二天一起到巫溪采药和寻宝。黎大便向其弟弟黎二借车,叫上其侄儿黎三帮忙开车,并带上其儿子黎四一同前往。


采药后,五人汇合出发寻宝。出发前余某得知滕某一行人要前往寻宝便提出滕某等人一同前往,黎三待在车上未一同前往。滕某等三人自“崖口子”下方平底沿着悬崖小路走了约三十米左右,滕某便失足掉下悬崖。滕某掉下悬崖后,陈某、黎四、黎大害怕被当地村民围攻,便悄悄离开了。余某回来找人营救,并打电话报警。次日凌晨一点左右在悬崖下找到滕某,滕某已经死亡。








如该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则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案例中,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寻宝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但仍然进行该活动,对此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此类纠纷大量存在。例如,亲朋好友约定一起爬山、驴友约定一起旅行等等,这些活动中不免会存在风险程度较高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相关规定不甚明确,法院一般会依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当事人双方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人们社交活动的自由。


“自甘风险”制度的确立,明确了活动组织者和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的责任界限,即活动组织者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对处理类似纠纷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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